发布者:黄泽龙|时间:2020年06月22日|311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A与B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(2015)潮平法执字第186号 申请执行人A,女,汉族,广东省湘桥区人,住湘桥区XX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1928, 委托代理人,A,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委托代理人,A,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,男,汉族,广东省饶平县人,住饶平县,公民身份号码×××5951, A与B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,饶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作出的(2015)潮平法井民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,根据上述判决确认,被执行人A应付还申请执行人B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(利息自2015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),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执行人A承担,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,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执行,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,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A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传票,并责令被执行人A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,但被执行人A至今未予履行,经查,未发现被执行人A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,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,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, 本院认为,被执行人A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,上述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后,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,依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﹥的解释》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 本院(2015)潮平法执字第18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,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线索时,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,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, 审判长A 审判员B 审判员C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D下一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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